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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