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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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