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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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