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