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