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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