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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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