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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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