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