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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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