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