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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