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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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