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