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