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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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