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