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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