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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