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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