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