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