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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