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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