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