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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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