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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