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