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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