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