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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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