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