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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