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