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