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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