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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