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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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