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