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