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