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