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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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