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