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二)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三)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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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