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