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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