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和监事简历;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和监事简历;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