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