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