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