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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