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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