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减少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