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减少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