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国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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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