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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