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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