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