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