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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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