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因突发事件产生的风险因素,并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