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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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