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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